原标题:为快手用户提供点赞、转发等刷量服务,河南某公司被判赔偿100万元
河南某公司被判赔偿100万元,为快手用户提供点赞、转发等刷量服务
一次控制多部手机为快手用户提供虚假点赞、关注、转发等刷量服务,河南某公司被快手诉诸法院,最终,该公司被判赔偿快手经济损失100万元。4月25日,在世界知识产权日之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案件。
河南某公司通过开发运营的先锋云控引流系统软件,采用脚本分离云控制技术,模拟人工操作,一机一号,一次控制多部手机,为快手用户提供虚假点赞、关注、转发、评论等刷服务,从中获利,引发纠纷。
北京达佳和北京快手起诉,命令河南某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支出5000万元,并道歉。
经审理,法院认为,上述公司通过技术手段将北京快手和北京达佳服务器连接起来后,控制多部手机模仿真实用户的观看行为,或通过其他方式赞扬、关注、转发和评论,虚构访问数据,赚取使用费,使北京快手和北京达佳服务器有用户观看、赞扬和关注的记录,从而达到其他经营者实施刷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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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家公司帮助快手用户虚假宣传他们的作品的播放量、拇指和评论次数,容易误导相关公众,属于不公平竞争,因此判断河南一家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北京快手和北京达佳的经济损失100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尤其是电子商务,虚假销售、点赞、评论等网络刷行为日益突出。网络刷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运营商的竞争利益,而且损害了网络秩序和公共生活秩序,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妨碍和破坏其他运营商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
本案分析了互联网运营商提供虚假刷服务的行为特征,明确指出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规范,应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
本案分析了互联网运营商有偿提供虚假刷服务的行为特征,明确指出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规范,应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本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重要补充,为审理涉及互联网黑灰行业的类似案件提供了判决指导。
(作者: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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