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录查询:如何查询记录?公安机关新规已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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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518:26:38 评论 7

资料来源:吉林市

公安机关查询记录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从事相关活动,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记录查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人员的客观记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人员的客观记录。除人民法院有效判决文件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视为无罪。

有关人员涉嫌,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有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案件处理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终止调查的,属于无记录的人员。

第三条 公安部建立了信息查询平台。查询结果只反映平台在查询过程中输入和存在的信息。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个人可以查询自己的记录,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查询,受托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本单位可以查询本单位在职人员或拟招聘人员的记录,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规定。

行政机关实行行政许可,授予职业资格,公证处可以依法查询有关人员的记录。查询程序参照单位查询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中国公民申请查询,由居住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在中国居住180天以上的外国人申请查询,由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委托他人查询的,由委托人的户籍或居住地受理。

单位申请查询,由住所公安派出所受理。查询对象为外国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各地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和便民服务需要,可以增加查询受理单位,也可以采取线上办理、自助办理等方式开展记录查询工作。

第六条 公民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和查询申请表;在居住地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和查询申请表。外国人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和查询申请表。委托他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个人一年内申请查询3次以上的,应当提交有关证明用于合理使用的材料。

单位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单位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加盖单位公章的查询申请表,以及查询对象为单位在职人员或拟招聘人员的相关材料。查询申请表应当列出申请查询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款。

第七条 受理单位应当认真审查申请人或者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通知补充材料;单位查询不符合法律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第三章 查询与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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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受理单位可以当场处理的,应当当当场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出具受理收据,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调查核实需要当事人配合的,当事人应当配合。

第九条 个人查询未发现申请人有记录的,应当出具《无记录证明》;发现申请人有记录的,应当出具《无记录证明通知书》。

查询结果以查询通知书的形式通知查询单位。

第十条 查询结果的反馈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封存未成年人记录的规定。

对于个人查询,申请人有记录,但时不满18岁,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无记录证明。

对于单位查询,被查询对象有记录,但时不满18岁,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查询通知书,说明查询对象无记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异议与投诉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查询结果不满的,可以向原受理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复查。异议申请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原受理单位应当对查询异议进行,审查结果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查明答复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通知异议申请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出具的《无记录证明》、《无记录证明通知书》、《查询通知书》确有错误,经核实属实的,出具文件的公安机关或者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撤销并重新出具有关文件。

第十四条 异议申请人认为受理单位不出具无记录证明依据的法院判决错误,符合法定上诉条件的,受理单位可以通知异议申请人按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法院、检察院上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伪造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身份等申请查询记录,或伪造、变更查询通知书和无记录证明。核实属实的,依法处罚;构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进行查询,并对查询中获得的信息保密,不得分散或者用于其他用途。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进行查询,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国家有关单位对具体事项的记录有特别查询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1年12月3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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