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网 陈梦宇
中国经济网5月9日讯(记者) 陈梦宇)日前,ST曙光在京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尽管召开会议的中小股东及其有效性ST曙光管理层各执一词,但ST曙光进入新能源汽车的路线没有改变。
董事会股东代表徐其新向媒体表示,召集股东大会,ST曙光转向新能源汽车,定位没有问题。中小股东只反对涉嫌损害公司利益、不可行的相关交易。公司的主要业务决策应交给市场,让所有股东共同判断和决策。
徐其新表示,将继续支持公司向新能源汽车的转型,ST曙光是一家历史悠久的企业,中小股东对公司也有很多期望,希望问题解决后,企业能够恢复正常运营。”
据记者了解,ST曙光于去年9月发布公告,计划从控股股东华泰汽车子公司天津美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收购奇瑞S18(瑞麒M1)及S18D(瑞麒X1)加快纯电动乘用车项目进展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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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中ST曙光管理层表示,公司希望通过购买成熟的车身技术,快速进入经济型新能源乘用车市场,与同级竞争车型(奔跑E-Star),公司拟开发的车型车身尺寸与技术开发路线与之相近、价格较低(预计售价2.98万-5.98万元),功能基本相同,在A在00级电动汽车市场增长的环境下,公司后续生产的车型在同类低价电动汽车市场将具有一定的竞争力。
然而,召开股东大会的深圳中能等中小股东并不同意,认为上述两款车型是奇瑞汽车于2008年至2012年开发上市的1.0升.5升汽油发动机车型已停产多年,产品竞争力不明,能否实现正常生产不确定。此外,由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ST曙光收购天津美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资产,对其2021年财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ST曙光在签订协议前未充分调查资产实际情况,也未聘请专业评估机构评估资产价值。
由于双方矛盾无法解决,深圳中能等股东召开股东大会,并表示已通过终止资产购买议案全面重选董事会。
但鉴于股东大会的有效性,ST曙光管理层不承认其法律效力,理由是深圳中能等七名股东故意虚假陈述,剥夺部分股东、公司董事、高管、公司见证律师出席会议,部分拟参加会议并到达现场的股东行使表决权。在这方面,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也认为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违反了相关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股东大会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对此,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也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违反相关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故本次股东大会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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