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强拆:湖北武汉:租的厂房遭强拆,城改局称已和房东签协议?法院: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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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412:27:45 评论 8

某建材公司位于湖北省武汉市xx胡某是区工业园区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的20年12月30日,该公司的工厂并非企业所有,而是租赁一家房地产公司。

2019年1月,区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工业园区土地和房屋纳入征地范围,区城市改革局负责征地补偿。

2019年7月,城改局工作人员与胡某协商,胡某补偿过低,胡某拒绝签订企业安置协议。之后,胡打电话给房地产公司负责人李,希望他在与征地部门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时不代表胡。

2019年9月,城改局组织相关人员强拆建材公司。拆迁后一周,城市改革局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征收协议。协议规定,城市改革局补偿房地产公司3800万元,作为被征用房屋的补偿,以及租户、员工等人员的拆迁安置补偿、企业停业损失等。

随后,房地产公司向城市改革局出具了承诺书,内容为:城市改革局不再向我单位支付房屋和土地的任何形式的补偿,我单位处理被征用房屋、土地范围内的租户、员工等人员,与城市改革局无关。

胡拒绝接受,以建材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强拆违法行为,赔偿企业损失780万元。

1. 建材公司不具备原告资格。

城市改革局强制拆除的不是建材公司,而是房地产公司。因此,强拆与建材公司无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资格。

2. 城市改革局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拆迁行为经房地产公司同意,合法合理,无非法支持。本补偿协议由双方于需要审计部门审计,于7月初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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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房地产公司承诺,被征用土地和房屋所涉及的纠纷与城市改革局无关。城市改革局已将所有相关补偿发给房地产公司,建材公司应提起民事诉讼,并向房地产公司索赔。

本案争议焦点如下:1.建材公司是否具备原告资格?2.城改局强拆合法吗?3.应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吗?

关于焦点建材公司是否具备原告资格。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行为的对害关系人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具体来说,城改局强拆的影响不仅仅是厂房本身,还有厂房内建材公司的所有生产设备。强拆与建材公司有利害关系,有权提起诉讼,具有原告资格。

关于焦点二:城改局强拆合法吗?

虽然工厂不属于建材公司,但属于被征用范围内的企业,依法享受停产停业损失赔偿。城市改革局强制拆除厂房,违反先补偿后征收的原则,内容明显违法;强制拆迁不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程序严重违法。

关于焦点3:建材公司的赔偿请求应得到支持吗?

城市改革局严重违法,损害了建材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赔偿。但因为双方对强制拆除过程中,房屋内有哪些合法财产,争议较大。这就要求行政机关进一步调查后续赔偿环节,确定赔偿金额,法院不得直接作出判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后续问题,可以就赔偿问题提起诉讼。

确认城市改革局强制拆除涉案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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